南京市浦口区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05-11 19:02:26作者:无忧百科

南京市浦口区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建征字〔2023〕58号)、《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规划资源发〔2023〕1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浦口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房票是指征收实施主体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买浦口区房源超市内新建商品房、存量安置房的凭证。

  第三条 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原则,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本细则给予奖励支持。未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原补偿协议执行。

  第四条 房票安置适用于本细则施行后浦口区范围内启动实施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项目。

  第五条 房票根据征收项目类型,分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面额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室内装修及其附着物补偿、搬迁奖励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面额=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积×参照征收范围周边地块安置房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的单价。搬家费、过渡费、装修补偿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不计入票面面值。

  第六条 房票的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房票应注明征收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开具日期以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并由征收实施主体加盖公章。

  第七条 房票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统一印制,征收实施主体根据需求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申领房票。

  第八条 被征收人可持房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购房款超出房票金额部分,由购房人自行补足。

  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或者套现。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实行自愿原则。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具备房源供应能力,拥有一定存量的现房房源或者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的期房房源。

  存量安置房应为未被分配使用的现房。

  第十条 持房票在房源超市购买存量安置房,其价格参考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一条 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开具之日起算。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者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的,按照原补偿协议执行,房票持有期间征收补偿款或者实得处置资金不计利息。

  第十二条 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一)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主体签订补偿协议、房票安置协议。

  (二)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并移交责任主体,领取交房单。

  (三)被征收人凭交房单向征收实施主体书面申请领取房票。

  (四)被征收人持房票、补偿协议、房票安置协议及相关证件资料,到房源超市与售房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五)售房单位根据房屋认购协议和收到的房票,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房票结算,征收实施主体应及时向售房单位结清房票对应款项。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或者存量安置房的,由被征收人和售房单位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抵付购房款,用于购房的金额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90%。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兑付。征收实施主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将相应款项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五条 持房票购房,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10%的购房奖励。

  房票金额不足购房款部分,对符合本市公积金或者商业贷款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或者商业贷款。

  第十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被征收人持备案后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购房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房票购房奖励资金纳入项目成本。

  第十八条 本区建立房票结算工作考核检查机制,全面推广使用房票结算,将惠民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 各征收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本细则。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浦口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本细则施行前已签订安置房处置协议但尚未完成资金兑付的被征收(搬迁)人和本细则施行后协议搬迁项目中的被搬迁人,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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