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拓展用地“增存挂钩”途径

更新时间:2024-02-21 06:29:32作者:无忧百科

江西拓展用地“增存挂钩”途径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郑少忠

江西省多措并举,进一步拓展用地“增存挂钩”途径。

完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机制。原则上,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周期在3年(含)以内的县(市、区),可使用其通过“增存挂钩”机制获得的全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消化周期为3-5年的,可使用其通过“增存挂钩”机制获得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70%;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周期在5年(含)以上或批而未用土地面积大于10000亩的,除国家、省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核审批。对于因上述限批地方无法使用的指标由省、市按规定统筹安排。被暂停审核审批的地方有不受限范围的用地报批的,应单独组卷。完成省级下达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年度任务、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周期在3年以内且批而未用土地面积在5000亩以下的地区,设区市在市域内调剂指标仍然无法保障项目用地需求的,可申请使用省级统筹的基础指标。每年9月底、11月底批而未供消化处置任务未完成年度处置任务量70%、90%的地区,暂缓其后续新增建设用地审核审批,直至达到消化任务要求后恢复。

从严控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各地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科学划定开发地块,合理确定开发规模,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成片开发年度平均征地面积中的非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120%。开发区批准四至范围内未开发土地占比超过15%(含)且未开发土地面积1500亩(不含)以上的,拟征收的工业用地必须位于开发区批准四至范围内;未开发土地占比不足15%,或者占比虽然超过15%但未开发土地面积1500亩(含)以下的,拟征收的工业用地可布局在开发区批准四至范围外,原则上应就近集中连片布局,用地紧邻开发区批准四至范围。因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原因确需跨区域布局的,应在国家级开发区的工业集聚区或纳入省级开发区今后的扩区调区范围。对不能布局于居住区和公共设施集中区内的二、三类工业用地,以及必须依托当地资源优势的特色加工等产业用地,可布局在开发区批准四至范围外,但必须从严审核。

合理调控开发区用地布局。江西省提出,省级开发区的设立和扩区调区,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应规模合理,布局集中,一般不超过10平方公里(确有特殊情况,不超过15平方公里),或者各组成区块不超过3个(面积小于15平方公里的,区块原则上不超过6个)。省级开发区原批准四至范围内可供应土地面积不足5%,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95%以上,近3年无自然资源部和省级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等重大违法用地案件,土地集约利用度在全省省级开发区排名前三分之二的开发区可实施扩区。实施调区的省级开发区,调区后区块原则上不得增加,开发区工业用地比例不得低于调区前。土地集约利用度连续两年在全省省级开发区排名后五位的,依据开发区土地利用情况,按照开发区可供用地5%的比例核减开发区范围面积。

审签:郑少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