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约赔偿金的情况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4-19 23:21:28作者:佚名

劳动合同解约赔偿金的情况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解约赔偿金的情况有哪些

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裁减人员的;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9、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不愿意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1、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2、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想要辞退员工,但是合同又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啊,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赔偿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来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进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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