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二审还要重新质证吗?

更新时间:2024-03-29 20:18:23作者:佚名

民事诉讼二审还要重新质证吗?

一、民事诉讼二审还要重新质证吗?

一审已经质证的证据,二审就不需要再质证,二审主要是控、变双方提交新的证据进行质证。

1、一审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等根据高度盖然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规定,结合日常生活规则、个案综合情况进行认定。

2、如果是有新的证据、当时的证据有问题或者是确有其他合理要求的。则可以重新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是第三人。

不以自己的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约束,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也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因不同的诉讼阶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在第一审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原告、被告;特别程序中称申请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再审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的,称原告、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的,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人、被申请人。

民事诉讼二审只能提交一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审时对一审已经质证过的证据不需要质证。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原告、被告和诉讼第三人组成,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是原告;与原告相对应的一方,需要被追究民事责任的应诉人是被告。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人是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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